1、旧机动车交易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请注意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车主身份证一致。如有不符,应当由原车主提前变更。
2、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发票,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3、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4、持已经变更的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前往购置附加费大厅办理购置费的变更或转籍。
5、变更养路费车主姓名或转籍。注意查看购置费档案是否健全,养路费是否欠缴。
根据税法规定,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发生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的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而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外地车迁入北京落户
需要的手续:机动车档案,车辆交强险,车主身份证原件,不是北京户籍的带北京居住卡,小客车配置指标打印两张,企事业单位办理的带营业执照和公章。
车辆要求没有违章,没有改装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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